来了!6月经贸新规汇总
明天就是6月1日啦!自6月1日起,有哪些重要的经贸政策及新规需要大家留意呢?“中国贸促”如期而至,为您带来下月新规汇总。
国内新规
6月1日起
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本次是提高加征关税,非重复加征。其中:
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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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起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接受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申请主体可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登录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第一批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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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中日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
2019年6月1日起,我国与日本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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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6月1日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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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废止旧版代理报关委托书
4月28日,中国报关协会发布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新版报关委托书于4月28日开始使用。旧版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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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企业海关年报报送截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根据工商企监字2018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海关年报开始,海关年报进行“多报合一”改革,即把海关年报并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工商年报中),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在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不论上年度有无进出口业务发生,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海关年报。
6月1日起
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规定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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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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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新规
6月1日起
印度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条例生效
印度财政部和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已确认将“2018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条例”的生效日期推迟三个月时间,延迟至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进口货物要求:进口舱单将被称为抵达舱单(Arrival Manifest),航运公司需要在停靠印度港口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进口、转运和船上集装箱的详细信息。
出口货物要求:出口舱单将被称为离港舱单(Departure Manifest),船运公司将被要求在船只离港或启航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出口集装箱的详细资料。
抵达清单要求:船只在抵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停靠港启航前的72小时,需向船公司提交IGM相关信息、提单、首选CFS详细信息等,然后再致电印度港口。
出口舱单要求:需要在离开印度装货港前至少48小时向船公司提交装运说明和装运单据。
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者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
6月16日起
印度对美国部分商品加征关税
印度对美加征关税原定5月16日生效,由于近期印度大选,政府希望大选结束后再同美国解决贸易争端。印财政部再次发布通知,将关税加征生效延后一个月至6月16日。16日之前,不会考虑对包括杏仁、核桃、豆类在内的29种美国商品征收关税。
6月30日起
韩国K-REACH海关出口新规
17日,韩国K-REACH法规规定,2019年6月30日以后,非韩国供应商(如中国企业)出货到韩国,如不能提供K-REACH预注册文件将无法清关。没有预注册的产品一旦被发现进入韩国市场,按照法规处罚条例,将对韩国进口商及下游加工使用方处以5千万韩元罚款及7年以下监禁,并把在韩市场收入的5%作为附加罚款。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新华社、关务小二、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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